中國時報【舒子榕╱台北報導】
「生時,不當他的未亡人;死時,也不願入他家的祠堂!」儘管行動不便,走路必須扶著助行器,90高齡的余女士(見圖,姚志平攝)仍堅持親赴立法院,一字一句控訴60多年婚姻的折磨。余女士昨說,桃園地院一審雖判決准予離婚,沒想到先生上訴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卻以婚姻無重大破綻為由駁回;她今日站出來,要離婚爭尊嚴。
余女士表示,她在民國37年結婚,先生專制霸道,她在家中幾乎沒有說話的餘地;有次,她帶小叔出門買衣服,只因為回家時間較晚,遭先生打耳光,這也是她第一次提出離婚要求,卻遭丈夫與婆婆拒絕。
余女士幾度嘆氣表示,除了語言、肢體暴力,面對先生外遇,她多年來只能忍氣吞聲,直到孩子長大成年,才在民國79年與先生分居,並在85年除掉冠夫姓,表達斷絕夫妻關係的意志。余女士更在100年兩度提出離婚要求,離婚協議書卻遭先生撕毀、丟馬桶沖掉,讓她不得不走上法院。
「為什麼判我不離呢?」余女士提到,一審桃園地院准離,高等法院卻駁回一審判決,理由是她與先生分居後仍有聚會或出遊。但她說,雙方在僅一次共同出席孫子畢業典禮,另一次是因為丈夫先行報名而參與旅行,但自己在出遊時也只能「像狗一樣跟著」。
余女士說,自己不想再和那個人有任何瓜葛,她要過有尊嚴的生活。陪同舉行記者會的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批評,法官怎能以幾十天相聚的「和諧假象」,抹煞8000多天分居的失和事實!況且這些聚會是因為一個弱勢妻子習慣服從丈夫,或難以拒絕子女邀約。黃淑英直言,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更有許多法官抱持「這麼老了,離婚要幹嘛」的心態,勸和不勸離。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也表示,民法對離婚仍採有責主義,加上法官的保守心態,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但分居後的夫妻生活上鮮少往來,讓請求離婚的一方更難以提出婚姻破綻事由,離婚變得難上加難!她呼籲政府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的事由。
目前余婦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至於余婦老公目前狀況,根據判決指出,其自100年起,罹患多種疾病及癌症,生活無法自理,大部分時間臥病在床,須由看護24小時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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