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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幸福史壯 會計原則之適用順序

幸福史壯 會計原則之適用順序


FROM: http://ais.idv.tw/channel/q092.htm


 


會計是一門動態的社會科學,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動而進化。會計原則不是自然界的定律,而是人造的標準,因此隨著環境的複雜而擴充,隨著目的之改變而變動,某些機構或組織對於會計準則及實務的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力。以下將對美國之會計組織,以及我國會計界之努力加以介紹。
一、美國會計師協會(AICPA)


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該委員會發行四種公報:1.財務會計觀念公報 ;2.財務會計準則公報;3.解釋公報;4.技術公報


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四、美國會計學會(AAA)


五、我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期會)


六、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會計原則之適用順序(不同會計原則競合時之適用原則)


甲、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律修正後除有排除特別法優先適用之明文外,特別法仍應優先適用。」


證券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公司法係用以規範「以營利為目的,而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故二者均商業會計法之特別法,而其中證券交易法又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故三者之適用順序為:(1)證券交易法、(2)公司法、(3)商業會計法。


對公開發行公司而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優先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適用,於是,當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未作規定時,公開發行公司才可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乙、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原則


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違反憲法或法律規定者,無效」;但證券交易法授權制定之行政命令如與商業會計法法律牴觸時其結果如何,學者間亦有不同之見解。(以下之討論採甲說)


丙、商業會計法優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適用


商業會計法母法未指明「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即為某機構所發布之某文件」,而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來指明「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即某機構所發布的某文件」。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條規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參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辦理」。


商業在選擇適用的會計原則時,應先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當商業會計法未規定時,才遵循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其所指明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規定。


丁、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適用順序:1.各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暫時排除18號公報之適用);2.公報解釋 ;3.國際會計原則;4.會計學理;5.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綜上所述,就公開發行公司而言,與衡量會計資訊有關的規定之適用順序如下:1.證券交易法ð2.公司法ð3.商業會計法ð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ð5.商業會計處理準則ð6.財務會計準則公報ð7.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解釋ð8.國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ð9會計學理ð10.權威機構發布之會計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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