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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 [幸福史壯]

只要被檢舉 舊違建就得拆
 

** 張曉風:報告總統,我可以有兩片肺葉嗎?


更新日期:2010/08/16 04:11

Q台北市陳先生問:


我買了一戶附有頂樓加蓋的老公寓,前屋主說,頂樓是70年間加蓋的,是合法違建不會被拆,但我搬進去後不久,樓下的住戶就向市政府檢舉我們違建,並要求我們把頂樓加蓋拆掉及賠錢,還說要告我們竊占罪。台北市政府來看後,說我們的違建不必拆,但不久後,法院卻判決我們要拆,為何政府不拆,法院卻說要拆?


A律師范清銘答:


台北市政府將84年以前的違建列為暫緩拆除,只要不危及建築安全或違反消防等法規,違建暫時不會被台北市政府拆除,依陳先生所述,您的頂樓違建,即屬於這一類。


至於刑事罪責部分,您在購入房屋時,違建就已存在,若您未加以擴建或改建,您應無涉及竊占罪,但這並不代表您的頂樓違建不必拆;若樓下的住戶任一人有意見,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頂樓違建,您的頂樓建物即可能會被法院判決須拆除。


公寓大樓頂樓平台屬於法定的公共空間,您樓下住戶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拆除,法院會審酌您的違建是否侵害到樓下住戶權益,除非您獲樓下全部住戶同意使用頂樓,否則應會被判敗訴得拆屋,與台北市政府拆或不拆無關,要注意的是,法院也可能判您將使用頂樓的「不當得利」返還給樓下住戶。


(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范清銘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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