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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4日 星期日

雷射手術變遠視 免賠償[幸福史壯]

雷射手術變遠視 免賠償[幸福史壯]

更新日期:2010/04/05 04:11

記者項程鎮、劉力仁/台北報導


雷射手術治近視,手術後反成遠視和散光?


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眼睛雷射手術醫療糾紛 案,合議庭支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醫師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規定,也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規範,手術過程也無醫療過失,判決醫師楊元凱及嘉義市信合美診所不用賠償確定。


消 基會:術前應告知風險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表示,醫療法93年修法之後,雖捨棄「無過失責任」改採「故意過失」,追究醫師責任,但關鍵還是在 於醫師手術前是否跟病患清楚說明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還要進行專業判斷。總之,不能完全從「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當作判決唯一依據,要視個案案情而 定,瞭解醫師是否善盡告知責任。


台南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北市女子游佩儒10年前為解決近視問題找信合美診所作雷射手術,2000年6月19 日動手術後,雙眼形成遠視及散光,右眼散光50度、無遠視及近視,左眼遠視125度,憤而告上法院,要求醫師楊元凱及診所連帶賠償118萬餘元。


庭 訊時楊元凱及診所員工呂容蟬主張,游女作手術前未滿18歲,診所原本不建議動刀,但游女認為沒問題,游父也同意,至於游女手術後產生遠視及散光症狀,皆為 手術前危險評估範圍內。


經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無醫療過失,雷射矯正效果在合理範圍內,理由是本案為雷射手術常見醫療爭議,其實 雷射手術準確性高,通常低度近視,如500度以下病人約70%以上視力可達1.0以上,度數在負(遠視或近視)100度內的機會約80%以上。


合 議庭採信楊元凱說詞及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本案醫療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造成游女傷害,判決醫師及診所勝訴;游女手術前右眼及左眼近視各為550 度、575度,散光各為50度、100度,手術後第四天,右眼及左眼遠視皆為25度,右眼及左眼散光各為0度、100度。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 官莊惠媛則表示,實際醫療行為上,醫師只要手術前評估病患的體質、身體狀況,並事先告知手術可能面臨的風險,採用醫界認同的醫療技術,主觀上確實很難認定 醫師有「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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